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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503791
瞿坚律师为被刑拘上海血友病人作的辩护词
http://www.100md.com 2007年10月19日 医学捌号楼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市广厦律师事务所律师瞿坚受委托担任本案第二被告WXY的辩护人。本辩护人认为WXY被指控的妨害公务罪不能成立,WXY无罪。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上访事出有因

    WXY1975年出生,患先天性血友病甲,属重型,终身轻微出血后有长时间出血倾向,自幼起即有自发性出血,四肢关节反复出血致残,一度无法行走。1992年领取残疾证。近年来WXY使用残疾车出行,起诉书将残疾车写为摩托车不符合事实,残疾车在慢车道行驶是弱势群体代步的工具,而驾驶摩托车在快车道疾驰的则是四肢健全,身强力壮的强势群体。他初中未毕业就辍学,经自学考取交大成教本科,毕业后在某单位工作,表现出色,曾于2004年立功受奖。上世纪90年代正当他健康状况有所好转时,因使用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以下称上生所)生产的八因子凝血制品而感染艾滋,乙肝和丙肝,2002年初使用抗(艾)病毒药物后产生毒副作用,导致肝脾肿大,双肾和胆结石,严重血尿,高血压,高血脂,神经系统受损(包括精神忧郁)等疾病,原本比较壮实的身体体重骤减40多斤,现已形容枯槁,瘦弱不堪,行走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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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血友病人在国际上被称作玻璃人,受轻微伤便出血不止,重则关节、肌肉、内脏自发性出血。他们感染艾滋后,更是雪上加霜,凝血功能更弱,痛苦愈加深重。上海1998年发现第一例使用上生所八因子感染艾滋的病人,至今已陆续发现六十多人,外地发现三十多人,已有多人死亡。国务院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先后在1987,1988年颁布法律规定血液制品必须经过艾滋病病毒抗体监测,1995年卫生部发出通知禁止生产和临床使用未经灭活的八因子,但上生所1996年还在出售未经灭活的八因子,直到去年12月还新发现了受害者。出现如此重大的事故,上生所却至今没有受到法律追究,不进行道歉、赔偿,甚至没有召回产品。法院不受理受害人的起诉,媒体也不能报导。血艾病人唯一的维权途径便是上访。经不断反映情况,上海市政府对他们的病因病情逐步了解,日益重视、关心。2002年由红十字会出面给予补助和免费治疗,确实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但医疗中突出的问题仍得不到解决。首先,目前用的抗病毒药物毒副作用实在太大,一般二、三年应换药,现在一用五、六年了,急需换药;二是不少病人需开刀,但医院怕传染给医生,不肯动手术,贻误了病情,有的眼睁睁这么死去,还有的病人经济非常困难。这些看来都是具体问题,但关系病人的生命、健康。他们只能向政府求助。他们的上访固然是为了本人的健康,同时也对推动艾滋病的防治特别是对促进血液、血制品安全起着积极推动作用。对于WXY来说,首要的是换药问题,多年多次反映和报告都得不到答复。这是他参加9.28上访的主要原因,他做到了上访、工作两不误,中途回单位值班。在整个等待上访过程中,他与警察没有肢体接触,也没有语言冲撞,只是向他们解释有关法律规定,说明上访原因。他为受伤的病友YSF注射八因子,避免因发生意外而扩大事态,他为病友提供医药的救助行为,体现了良好的道德,起到稳定人心作用。一个无辜的受害者,饱受病痛折磨和各种歧视,始终保持比较冷静的态度,没有过激行为,对社会仍充满爱心,实属不易。他的行为何罪之有?他是无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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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9.28冲突如何造成

    去年9月28日,站在警察的角度,每个警察都是奉命执行公务,无可指责。其中受伤者更值得同情。然而,从病友的感受,从社会旁观的视角来看,我们不禁要问,对于这么一次普通的上访,旨在维护生命健康基本权利的弱势者的求助,需要动用如此大量的警力吗?我们是无法理解的。请法官倾听一下病友和老百姓的声音吧。

    从公安的起诉意见书上看到当天15时25分公安接到通知调集40名警力到市政府门口(实际当时上访的病友还未到齐)。20时30分“又调集100余名警力到场增援”,22时20分许有“20名持盾牌巡警组成人墙”。由此可见黄浦公安出动160余名警察。那么这些上访的血友艾滋病友究竟做了什么事情呢?其实他们并没有什么过激行为。仅仅要求信访办负责人201接见全体上访的病友和家属(因为过去多次都是全体接待的,当天7、8点钟信访办也同时接见了两大车因动迁上访的几十位老年人,最后在29日凌晨仍是由201等接待了全体上访病友)而当天信访办起初没有接待他们,后来要求派几名代表,病友认为各人要求不一,谁也不能代表谁,病友们便在市政府门外等着,他们并没有吵闹,而是拖着病体静待七个小时之久。检方证人庄海君的笔录是这样写的:“到下午3点30分许,这些血友病人及家属共30来人到市政府上访,情况基本正常,一直持续到晚上,直到晚上10点多钟信访办宣布三条时没达到协议……”。可见从下午3点多到晚上10点多“情况基本正常”,说明在这段时间里没有什么影响秩序的行为,但也就是在这段时间里,有警察或工作人员对其他上访人员泄露他们是艾滋病人,又一再对病人拍照,当病友YSF提出保护隐私权不要照相的时候,两名警察对他动手将他摁在地上,造成YSF受伤。血友病人的特征就是受微伤出血不止甚至肌肉内脏出血。幸亏当时WXY为他注射八因子及时止血,否则后果和影响不堪设想。这就是不正常情况的开始。几位病友家属跑去扶起YSF,帮着配药打针,他们纷纷批评警察不可以这样对待重病人。人们情绪开始激动。同时在上访人员毫无思想准备的情况下,出现一批戴头盔,持盾牌的特警组成人墙。又有警察突然用警戒带把病友包围起来,还不断缩小包围圈,特警又用盾牌推挡。以上种种粗暴的举动,不尊重病人的隐私权、人身权和人格权,造成病友们情绪激动是完全可以理解的。用警戒带包围群众,势必产生惊慌、混乱和冲突。这些病人稍受磕碰就会受伤,有的要打八因子,有的出于本能要冲出包围圈。均在情理之中。但其中极个别人作出伤害行为,应由其本人负责,依法承担责任。而包括WXY在内的其他病友没有任何伤害行为,不应受到株连, WXY没有犯罪,更谈不上共同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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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起诉书所称’’警戒区域”不能成立

    起诉书认为三被告:“上述行为造成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区域被多次冲击,执勤民警无法执行公务,警用设备灭失,上海市人民政府东门外秩序长时间混乱。”

    本辩护人对此有异议。我认为上述”警戒区域”不能成立。对警戒带的使用是有法可依的,并非用警戒带将公民围起来就可以称之为警戒区域的。

    1998年3月11日公安部第34号令发布的《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警戒带,是指公安机关按照规定装备,用于依法履行职责在特定场所设置禁止进入范围的专用标志。”请注意:警戒带是在禁止进入的特定场所作标志用的。该办法第四条:“公安机关使用警戒带,应当以既有利于履行职责,又有利于公民、单位的正常活动为原则。夜间使用警戒带应当配置警示灯或照明灯。使用警戒带的情形消失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和拆除。”办法第七条规定在设置警戒区域时:“在场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指令,无关人员应当及时退出警戒区……”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规定使用警戒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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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解读法律规定的认识是警戒区是以警戒带为标志(夜间配置照明),禁止群众进入的特定场所,而且要指令群众撤离。可是,本案的情况是将上访病友用警戒带围在内,反而把撤离当犯罪,这就有悖于警戒区的基本含义,实质上改变为禁闭区了。此时警戒带已不再是正常的专用标志物而成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工具。如此违法使用警戒带确实造成市政府东门外秩序的混乱,但不是长时间的,仅仅是十来分钟,当警察松开警戒带,群众马上恢复平静。用警戒带包围上访病友的做法不能化解矛盾而是在激化矛盾,也影响城市形象,涉及执法思想、执法理念的问题。辩护人认为不论WXY试图驾残疾车驶离还是他和许多病友一样拉扯过警戒带,都是出于本能,防御和躲避非正常执法可能给自己带来伤害,不构成犯罪。试问:如果离开警戒区被认为冲击警戒区而治罪,那么不离开警戒区岂不是更要因禁止进入警戒区而治罪了吗?这样事实上就是把当天上访的病友全部囊括在内。难道世上有既不准进也不准出的警戒区吗?因此不论从法律角度或逻辑上讲,起诉书所称警戒区域不能成立。故妨害公务之说毫无依据。9.28冲突缘于动用大量警力震慑、威胁特别是用警戒带包围上访群众。公诉人将群众的自我保护指控为妨害公务,颠倒了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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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WXY携带八因子和打针工具与第一被告用针扎人没有因果关系

    血友病人时常会出血不止,因此他们平时总带着止血用的八因子,盐水和打针工具包括注射器,止血带,酒精药棉等。WXY病重,尤其血尿很厉害,医生给他开较多八因子。这些病人都是免费用药,每周两次就诊配药。9.28就是看病日。WXY残疾车后备箱内总是放着这些物品,八因子与冰袋一齐放在保温袋中。八因子与针筒等都是医疗用品,并非违禁品,危险品。血友病人之间互相帮助打针或提供这些物品是很普遍的。WXY更具有助人为乐的精神。他给YSF打针防止意外稳定人心前面已讲过。ZCY也问他要过八因子,针筒等,也注射了。至于Z用空针筒或废针筒去做什么事,这与WXY有什么关系呢?根本不存在因果关系。起诉书反复强调用了WXY的针筒,意图造成联想,而且夸大为“交给Z一塑料袋注射针筒”,实际这马夹袋中有上述多种物品。给YSF打的八因子,针筒等也都出自此袋。

    总之,WXY携带和提供的是治病救人的药和打针工具,并不是提供凶器。不能用莫须有的方式进行影射和推理,把好事说成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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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向社会呼吁善待艾滋病人和残疾人,向有关部门呼吁重视血液安全监管勿使悲剧重演

    在今年4月7日世界卫生日前夕,上海市艾滋病检测中心主任康来仪教授说:“反对歧视不是一句空话,现在艾滋病人生存的空间越来越小,公众需要共同努力,让他们享受和正常人一起生活和工作的权利。”我想,他们也应有和别人一样上访的权利。去年9.28当天他们显然得到了与另一批集体上访的几十位老人完全不同的待遇。固然任何群体中都存在做错事甚至犯罪的人,但要实事求是地分析原因,而决不能对整个群体另眼相看,对他们监控,防范,甚至将无辜的人逮捕问罪。

    最近媒体广泛报道我国参与制定和签署去年年底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公约》,广播里有一句话给我深刻印象:“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残疾。”我想也可以说每个人都有可能因输血和用血制品感染艾滋,因为这不是个人主观行为能避免得了的。我们自己、我们的孩子、亲友都有可能因血液问题感染艾滋。血友病人的感染风险当然首当其冲。我们要将心比心,善待这些病人,并且和他们一道面对现实,监督安全用血的每个环节,把感染艾滋的概率降到最低。最后引用高耀洁老人不久前在博客上的一段话作为结束。让这位感动中国的老人所敲响的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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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谈《中国的血液问题没有根本解决》

    我国现在已经制订了相关血液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的血液问题就彻底解决了,这是因为:

    1、地方政府否认血液传播艾滋病于前。

    早在1995年河南省就发现在卖血人群中有人感染艾滋病,可当地卫生部门却采取 “捂盖子”、“欺上瞒下”、“说假话”、“拖延战术”、“打击报复举报人调查者”等手段,极力否认。其如意算盘无非是幻想利用艾滋病的潜伏期,利用几年的时间把血液市场整顿一下,等全国各地的疫情多起来的时候,河南也就不突出了。

    2、各地方政府掩饰于后。

    可是河南省最终没有捂住疫情,于是所有的舆论和目光就只盯着河南,于是一提血液问题就是河南,一提河南就是上蔡,一提上蔡就是文楼,结果其他省份的疫情就被有意和无意的掩饰了。全国其他省份的情况怎样?举例说明:有谁知道黄河北某省疫情的真实情况吗?各地都在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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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地方政府和舆论推卸责任

    一说起民众因采供感染艾滋病的事实,主流媒体无不众口一词:都是非法采供血惹的祸。可大家不要忘记了医疗机构和生物制药厂商都是合法的,他们竟然使用非法的血液和血浆,难道他们没有责任!他们的合法性又表现在哪里?

    4、敷衍了事的善后。

    有如此众多的民众因血液传播艾滋病,竟然没有人出面承认管理的失误,没有人承担责任。

    既然是非法的采供血行为导致了民众因血液传播艾滋病,为什么面对全国此起彼伏的“艾滋”诉讼案件,而政府的态度又是那么的暧昧:不予立案、不审理、胡判、轻判、庭外和解。

    为什么不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绝大多数的病人还没有找到,还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传染自己的亲属和孩子,直到病得快死了的时候才被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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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敢承认错误;不敢追究责任;不敢调查真相;不知道病人在哪里?这种情况下,难道就因为国家已经出台相应血液安全方面的政策,就说中国的血液问题已经解决了?

    所以,我说中国的血液问题没有根本解决。 [摘自高耀洁BLOG06.10.29]

    WXY的辩护人

    瞿 坚律师

    2007.4.20

    附: 证 据 目 录(WXY辩护人提供)

    一. 上海市残疾人专用车操作证和上海市残疾人专用车执照(1页)

    二.XWJY50C型机动轮椅车说明书之一 (1页)

    三.2006.12.18律师致市政府、市公安局的意见书(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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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附件:

    1. 2006年部分病历卡[4页]

    2. 2006年体检报告[2页]

    3. 残疾证及血友病证明[4页]

    4. 奖状[1页]

    5. 母亲SML癌症诊断书[1页]

    四.病友KXM证言(2页)

    五.病友XB证言(3页)

    六.病友WL证言[二次] (5页)

    七.病友父亲L证言(2页)

    八.病友母亲CYQ证言(2页)

    九.病友母亲YHF证言(3页)

    十.病友父亲LCL证言 (2页)

    十一.XB被盾牌推伤手指照片(1页)

    共计35页

    (瞿坚律师 2007年4月26日)

    (转载自爱知行动),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