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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检”能够“自选”吗?
http://www.100md.com 2003年4月25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1939期
     结婚是人生的一件大事,也是一桩喜事,但对于未婚夫妇们来说,结婚登记所需要提供的各类证明却令他们感到厌烦,许多人都在问,难道我自己不能对自己的婚姻负责吗?我的隐私权难道不受法律保护吗?

    正在由民政部报国务院审批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修改方案中,“结婚是否需要单位出具证明”已被纳入修改议程,同时,实行了多年的婚前健康检查(简称“婚检”)也被列入“可选择”的范围之内。如果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得到批准,就意味着以后人们结婚不仅不再需要单位盖章,而且可以撇开婚前健康检查这道关口,只凭户口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就可以顺利完成婚姻登记。这一改革波及诸多社会层面,而且涉及一些相关的法律问题,引起了方方面面的关注。

    把关不严,捆绑收费,“婚检”频遭质疑

    近年来,“婚检”不断受到质疑。有人提出,目前的“婚检”无法及时检测出当事人的病症,因而婚检证明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真实的健康状况。有的新人认为,负责婚检的医生把关不严,只要把钱交了,一切就都OK。他们甚至觉得“婚检”就像是唱戏走过场,根本达不到了解双方健康状况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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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北京一对小夫妻因为男方身体的原因,婚姻仅仅维持了20多天就告破裂。原来,在婚检过程中,男方曾经向医生提出,自己肝脏功能不太好,但医务人员在做完检查后,仍旧开具了“准予结婚”的婚检合格证书。婚后男方即出现肝脏功能异常,经到大医院检查,发现其肝脏疾病严重,而且具有传染性。女方知情后,立即提出了离婚。可以说,像这样的“婚检”不仅未能做到防患于未然,反而给当事人双方在身心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此外,“婚检”的项目设置也是人们议论的焦点。有的年轻人说:我都决定和他(她)结婚了,他(她)的身高、体重、视力我能不知道吗?再说,这些东西对我们双方根本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可我们还得为这些检查项目掏钱。应当承认,在有些地方,由于“婚检”市场被指定机构所垄断,致使捆绑检查以及乱收费的现象屡禁不止,“婚检”甚至成为一些部门搭车收费的最佳媒介,这些都引起了当事人的极大反感。

    婚检“自选”,公民拥有更大的选择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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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婚姻登记机关所扮演的是为申请结婚当事人“把关”的角色,其中重要的一项责任就是通过“婚检”为当事人把好“健康关”。而一旦实行“婚检”自选,就意味着婚姻登记机关放弃了强制性的管理手段,将“把关”的责任交到当事人的手上。

    赞成婚检自选的人士指出,结婚主要是申请结婚当事人双方的事情。当两个人正式提出结婚申请,说明他们相互间的了解已经达到了相当的程度;他们相互之间需要了解些什么情况,或者需要了解到什么程度,因为主要对他们自己有意义,所以主要也应该由他们自己来决定(《婚姻法》等法律规定的限制性条件如禁止重婚、禁止近亲结婚等除外)。可以说,与收入、财产、学历、职务及家庭背景等状况相比,健康状况并不具有太多的特殊性,如果当事双方不介意对方的健康状况,婚姻登记机关不必强求他们提供“健康状况证明”。

    应该强调的是,婚检“自选”并不是取消婚检。“自选”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选择自由;而保留婚检程序,则是为了提醒当事人谨慎从事,帮助他们做好与结婚有关的种种准备,包括对结婚对象的健康状况做到心中有数。这样做有助于稳定社会结构、减少遗传疾病、消除婚姻中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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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说,婚检“自选”是建立在对当事人自主行为能力的高度信任基础之上的。与此相对应的是,当事人必须要有对自己的选择后果承担责任的思想准备和行为能力。如果因为放弃婚检而给今后的婚姻生活或子女健康带来不良影响,他们也只能接受这个现实。一般而言,申请结婚的当事人相互之间了解得多一些,婚后出现不良后果的可能性也会小一些。“婚检”作为社会为他们提供的一种服务而不是强制性的审批手续,更多地体现了社会对于公民自主权的尊重以及婚姻登记机关的人性化管理和服务意识的增强。

    有关婚姻问题专家指出,公民在民事行为中自由选择度的大小,与公民的素质和社会的文明程度密切相关。婚检由“必选”变成“自选”,说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公民正在拥有越来越大的自由选择空间。相信尊重自己选择权的人会越来越多,选择婚前健康检查的人绝不会越来越少。

    政协委员疾呼:婚检绝不能可有可无!

    在今年3月召开的全国十届政协一次会议上,卢天骄等数十位委员联名提交1份提案,认为修改后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把婚检列入“自选”范围的作法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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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卢天骄等委员表示,结婚看似只是男女双方的事,而组成家庭生儿育女,下一代的身体健康不但关系到小家庭的幸福,从宏观、长远、发展的眼光看,还关系到中华民族能否有健康优秀的子孙后代,关系到整个国家人口素质的提高,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整个民族可持续发展的大事。因此建议在新的条例制定时,婚前医学检查这一项不但不能“可有可无”,而且应在条文中严格规范、加强监督管理,为中华民族的可持续发展,为幸福家庭和健康下一代把好第一关。法律界有关人士表示,婚检若取消,还将与现行的很多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发生冲突。

    据国家卫生部透露,2001年,全国实际参加婚检人数为879万人,检出对婚姻有影响的传染病患者14万人,其中性传播疾病20000余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人84人,精神病患者15000多人,严重遗传疾病患者6500人。婚检排除了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艾滋病、梅毒等医学上影响生育的疾病。

    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广东省婚检率始终徘徊在一个较低的水平。2000年全省婚检率为58.3%,低于全国婚检率65.01%的水平。全省出生缺陷(先天畸形)发生率波动在10‰~13‰,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而且近年又呈上升趋势。全省目前残疾人总数为270万,其中14岁以下残疾儿童达47万人,且有明显遗传倾向。整个广东省每年用于治疗和照顾新增病残儿的费用已高达5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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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卢天骄等委员还指出,由于对外交流的扩大和国内流动人口的增多,一些传染病的感染率加快也不容忽视。如梅毒、乙型肝炎、开放性肺结核、艾滋病等等,这些疾病在家庭成员中的传播率极高,应该引起各方面的高度警惕。

    不管“自选”“必选”,规范“婚检”最重要

    婚前医学检查究竟是“必选”还是“自选”目前尚无定论,但可以肯定的是,无论婚检是自选还是必选,负责“婚检”的机构都应该做到规范执行,认真负责,监管部门则应该加强管理,把工作落到实处,让更多的人从婚检中得到切实的服务和帮助。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考虑在婚检中增加必要的生化检测、遗传基因检测等项目,更好地避免某些遗传性疾病的发生。而对那些没有太多实际意义的项目,如身高、体重、处女膜检查等则应予以撤销。只要“婚检”克服了“走过场”的弊病,杜绝了不合理的捆绑检查、搭车收费等现象,一定会有越来越多的未婚夫妇为了自己、配偶和下一代的健康而选择婚检,毕竟社会在进步,人们更加尊重科学、更加珍视生命。, 百拇医药(晓 路)